在危险驾驶罪的处理过程中,并不一定会立即实施拘留措施。
对于拘留与否的决策,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状况等多个方面。
通常而言,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不会选择当场实施拘留,而是先行展开调查取证以及对嫌疑犯进行初步审讯。
然而,当案件情节严重,对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重大潜在危害时,则很有可能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时,拘留并非必然立即执行。是否拘留取决于犯罪情节、嫌疑人状况等因素。轻微案件可能仅调查、审讯,不立即拘留。严重案件,为保障公共安全,则可能迅速拘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哪些
1.从主观责任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前者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仍然抱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形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后者的行为人则通常是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终引发了重大事故,并给他人带来了严重身体伤害或者生命威胁,同时还使公私财产遭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损失。
2.从二者的客观事实来看,危险驾驶罪所要求的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情况下,并且此等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当恶劣的程度。
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在法律中的处罚力度上,无论是在有期徒刑的适用上限还是罚金的额度大小上,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都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规定和界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谁提交讼诉案件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情况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经过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将事例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若检察机构在此阶段认定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则会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控告。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之下,例如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已经严重侵害了其本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利益,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刑事追责,但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未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总的来说,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诉讼事例,主要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公诉方提起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受害者也具有提起自诉的权利。
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时,拘留并非必然立即执行。是否拘留取决于犯罪情节、嫌疑人状况等因素。轻微案件可能仅调查、审讯,不立即拘留。严重案件,为保障公共安全,则可能迅速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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