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当场宣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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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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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并不必然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时立即做出裁决判决。针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大抵包括立案调查、刑事侦缉、检察官审查证据提起公诉以及最终的开庭审判环节等几个重要阶段,而其中的审判阶段又可区分为一审及二审两个步骤。至于最终的宣判时间则将由审理法院根据个案的复杂性以及相关程序法规则进行确定。
危险驾驶罪当场宣判吗

一、危险驾驶罪当场宣判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必须立即进行当庭宣判,这并非是强制性的要求。任何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都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并且按照程序标准进行严格执行。在具体的审判阶段,又可以细分为一审和二审两个环节,具体的判决时间则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庭审结束之后,选择合适的日期进行宣判,以便能够为充分审议证据和法律适用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性属故意犯罪,其具体构成要件即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期间,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或者是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者;

亦或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严重超越额定人数据额载客,或者严重超出法定时速行驶之行为;

同时,涉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损害的违法行为也应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范畴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被逮捕被拘留怎么办

在接触到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被捕且拘押后的相关问题时,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首要任务是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他们能够与嫌疑人进行会面,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信息。其次,律师将对事例中的各项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证据缺陷或者程序违规的现象。在事例的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向负责调查的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当事例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对指控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并为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减轻罪责的辩护服务。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应该诚实地陈述事例的真实情况,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他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并且积极表现出良好的态度,那么在量刑方面可能会得到适当的考虑。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依赖于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需当庭宣判,并非强制要求。刑事案件需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按程序标准执行。审判阶段分一审和二审,判决时间依案件复杂性和诉讼程序规定而异。法院通常会在庭审后择日宣判,确保充分审议证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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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不会当庭宣判。因为这类案件在审判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进行,包括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等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综合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然后做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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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要多长时间开庭要当事人到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一般案情都是很简单的,绝大多数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20天,所以,赠与案件移送到,大多数会在10天左右开庭审理。作为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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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当场宣判吗
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不会当庭宣判。这类案件要依据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办理,需要经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确保判决公正严谨。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在较短时间内综合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然后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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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当场宣判
醉驾案的裁决时间并不固定,法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证据是否充分、被告的态度如何、违法情节严不严重等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会深入讨论,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决。具体的处理时长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和法院日程安排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判决全面、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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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会当庭宣判吗
通常而言,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案件,往往会因为其满足简化诉讼程序审理的标准而被选择采用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再者,由于这些采用简化诉讼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往往比较清晰明了,因此它们也有较大可能在法庭上做出正式判决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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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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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当场拘留吗
危险驾驶罪的拘留,不是一定要马上执行的。要不要拘留,得看具体情况,比如犯罪情节、嫌疑人的状况。要是情况比较轻,比如只是一些小的违法行为,可能就是调查一下,审讯一下,不会马上拘留。但要是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对公共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可能就会很快把人拘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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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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