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期过了,钱就不给了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强制执行期间已经宣告期满之后,这并不代表债务人便不再负有履行债务之责任。
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其债权,然而债权本身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债权人仍然有权通过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或者调解等非诉讼手段,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若债务人出于自愿而履行债务,那么此行为同样是合法且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根据法院的判决启动强制执行流程之后,法院有权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期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则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被申请人财物的强制手段;
如果被告人名下确实没有可用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可以实施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系列执行措施,目的在于敦促被申请人尽快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暂时中止执行的裁定,待日后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名下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倘若被申请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故意拖延履行者,法院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处以罚金,甚至可以在行为严重情况下考虑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决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会不会找人调解
在实施强制执行阶段内,法院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探索与当事人进行调停的可能性。调停作为一项妥善处理纠纷的有效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推动双方达成最终的和解共识,以此取得更为和谐、高效的问题解决效果。调停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双方充分的协商过程来进一步满足各自的权益要求,从而尽可能降低纷争和对立情绪。然而,需明确指出的是,调停并非强制性的程序,其是否启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法院的综合判断。法院在作出是否进行调停的决策时,将会全面权衡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其次,案件所涉及的复杂性及执行难度等客观因素。若调停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取得成果,那么双方当事人便有望就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依照该协议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反之,若调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法院则将继续推进原定的执行程序。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亦有权自主向法院提出调停申请。
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强制执行期间已经宣告期满之后,这并不代表债务人便不再负有履行债务之责任。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的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其债权,然而债权本身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仍然有权通过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或者调解等非诉讼手段,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若债务人出于自愿而履行债务,那么此行为同样是合法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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