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双方表示无共有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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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若都明确表示没有共同财产,那就说明双方在财产状况的认知上达成了共识,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但要是之后发现了没分割的共同财产,只要能证明不是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就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
协议离婚后,双方表示无共有财产怎么办

一、协议离婚后,双方表示无共有财产怎么办

在通过协议方式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时,若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明不存在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那么这就代表着他们在对于财产状况的认知上达成了共识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确认。

然而,倘若在离婚后的某个时间点发现了尚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只要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并非是当时故意隐瞒或者疏忽遗漏的,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该怎样办

首先,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当双方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时签署的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产生一定程度的拘束力。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仍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已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具体来说:(1)在离婚事宜宣告结束之后,倘若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决定有所不满或产生反悔情绪,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能够在离婚满一年之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予以更改或撤销,那么人民法院会对此类案件进行正式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若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行为人,将依法拒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针对尚未离婚,但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协议引发的纠纷,若协议签署双方未能成功解除婚姻关系,而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改变主意从而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并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对这对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其次,在涉及人身赔偿权益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上,当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登记离婚流程后,若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会给予正式受理。不过,如果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早已明确表示不再请求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或者是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以后才提出这项诉求,则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有权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如若经过友好协商无法确定最终结果,当事人依旧可以选择通过单独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标。

最后,关于已经完成登记离婚流程的夫妻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疑虑并要求终止离婚的情况,应向原先负责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将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详细信息与申请原因,进一步采取适当恰当的措施进行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民法典法律规定,对于协议离婚事宜设定了一个“离婚冷静期”。此所谓“离婚冷静期”指的是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的第三十天开始,若在此期间内仍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便有权利撤回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协议离婚后房产还在按揭要怎处理

在经过协议离婚后,如果涉及到依然处在按揭状态下的房地产,通常有下列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首先是双方通过沟通和讨论来达成共识,可以决定将该房产划拨给其中一方作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同时由这一方负责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责任,并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其次,也可以选择将该房产予以出售,然后将售房所得的资金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后,还可以选择让双方继续共同持有该房产,并共同承担剩余的贷款责任。然而,在执行这些处理方案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例如变更房地产登记以及贷款人等事项;第二,必须要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第三,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所签署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确定。

在通过协议方式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时,若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明不存在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那么这就代表着他们在对于财产状况的认知上达成了共识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确认。然而,倘若在离婚后的某个时间点发现了尚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只要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并非是当时故意隐瞒或者疏忽遗漏的,仍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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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假离婚时签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不生效
[律师回复] 假离婚时签协议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A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2009年1月1日,A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21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三天后,A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2021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称复婚后A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A共同共有。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非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不生效法官认为,2021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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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签订共同抚养权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往往会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而横眉冷对、恶语相向,甚至闹到,需要诉讼渠道解决,因此,有些居安思危的夫妻在看到这样的案例后,不免杞人忧天的想到,与其等到有那一天,不如趁现在夫妻关系良好、情绪冷静时提前达成协议,那么,夫妻能否就婚内孩子共同抚养权达成协议呢婚内的这种关于孩子抚养的协议无效。因为,
首先只有离婚才涉及到孩子抚养,而孩子抚养人的确定以对孩子成长健康有利为原则。
其次这种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调整,因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财产。其具体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和最高院的关于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是否有效。但是,离婚才会涉及到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没有离婚,这一类约定就是没有意义的。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解除。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来如果离婚抚养权归属,这是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不成就之前无法执行。在条件成就时,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可以作为请求判决支持本方主张的证据。但这种约定通常只在对方主张情势变迁就直接撤销掉了。因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原则是“子女的权益”,而不是双方的意思自治。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就婚内孩子共同抚养权达成协议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尤其是在婚内,一方面夫妻双方不能用协议的方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提前用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也是没有意义的,在离婚时会轻易被另一方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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