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本人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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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时,一般不强制当事人到场,特殊情况下,可能会书面或电话召集当事人解释决定理由依据。这主要看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要是检察院审查后,觉得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或可以免除刑罚,就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本人去吗

一、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本人去吗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过程中的当事人参与权问题,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环节并非强制要求当事人亲自在场。

然而,在特殊状况之下,人民检察院或许会考虑以书面方式或电话召集当事人相关到场,目的就在于详细解释不起诉这一决定制定的理由与实际依据。

而所有这些前期工作的实施与否取决于对于案件整体的深入分析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当人民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后,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甚至可以免除刑罚等情况出现时,他们便有权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时不强制当事人在场,但特殊情况可能书面或电话召集当事人解释决定理由依据,这取决于案件分析和法律法规执行。经审查认定嫌疑人行为不符犯罪构成要件,或情节轻微无需或可免除刑罚,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还到法院?

若针对涉及到受害者的特定案件而作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决,则检察机关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通告受害人

若受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通知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寻求启动公诉程序。

同时,监察机关必须将复查决定等相关事项知会受害者。

如获释继续由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裁决,受害人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同样亦可行使自主选择权,无需经过申诉过程,而是径直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待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移交至法院处理。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此决定书须送达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对这份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如若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人民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时不强制当事人在场,但特殊情况可能书面或电话召集当事人解释决定理由依据,这取决于案件分析和法律法规执行。经审查认定嫌疑人行为不符犯罪构成要件,或情节轻微无需或可免除刑罚,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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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时,不一定会强制要求当事人到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召集当事人解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或可以免除刑罚,那么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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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刑事书范本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 (一)项“入户抢劫的”、第 (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 (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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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期限,但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检察院的案子到检察院后,多久可以到检察院
[律师回复] 你好,可能存在如下情况: 1、拘留 a、一般是3天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四天,即总共7天,但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 所以 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a、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c、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侦查期限是2至6个月 3、检察院审查期限 a、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综上 审查阶段的期限是1至3.5个月。 4、的审理期限 刑诉法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宣判 改变管辖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所以 审判期限 是1至2个月 5、你家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的话,检察院会作为认罪态度良好的证据,建议从轻。 6、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才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 案子还在检察院 要等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 在审判期限内宣判 因为现在马上要过年了 估计检察院要等过了年才会移送 或者即使移送 年终案子多 估计也要到过完年才会审理、宣判。 律师到检察院可以看到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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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
如果接到检察院通知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按检察院要求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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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
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肯定是必须要去的,其实,在刑事案件移交的过程当中,去不去的这件事情本来就不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做主的。一般情况下,案件在移交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处于羁押的状态中了,交警移交的时候,会连同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的卷宗等这些全部移交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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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检察院送检察官到检察院后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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