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实际执行,而并非家属个人自发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目前正在实施犯罪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如若具备法定条件,有权对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正式通知。因此,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实际上是由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家属往往是在接收到相关通知之后方能得知拘留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已经判刑了吗
1.刑事拘留并非已经构成相应的犯罪。
宽泛地来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未得到由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之前,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罪犯。
因此,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之后,仍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细致调查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严谨审判,方能确认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拘留期间,并无法对此行为作出犯罪认定。
当行为人遭受刑拘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面临司法审判,只要法庭发现存在诸如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以至于不被认为构成犯罪等情况以及相关人员获得特赦令,免去刑罚处罚;
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已经告知或者撤销指控等状况时,便无需再行判处刑罚。
2.刑事拘留与有罪判决间无必然联系。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具有特定含义,是指执法机关为了应对一些紧急情况,临时采取限制现行犯罪或被严重怀疑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简称为“刑事拘留”。
以下列举若干符合先行拘留条件的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现实可行的犯罪或是在犯罪发生后即刻被察觉的;
被受到侵害或者目击的人员当场指责其犯罪的;
在行为人本人或居住场所内有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发现的;
在犯罪发生后试图自我了断,逃避法律责任或是四处逃窜的;
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未能提供真实且详细的个人信息,比如真实姓名、住址等;
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以群体形式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拘留期间公安局会收监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涉案人员通常会被关押于看守所内,而非监狱。
监狱则主要用于关押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且刑期已生效的罪犯。
在刑事拘留的初期阶段,公安机关会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在看守所内,以方便展开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看守所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武装警戒的方式进行看管,从而确保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能够顺利推进。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其期限一般不会超过37天。
在此期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他们将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倘若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反之,如果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必须立刻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的专业执法行为,与家属的自发行为无关。当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时,公安部门会根据法律程序,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以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这一措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家属应当配合并尊重公安部门的决定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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