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简言之就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抑或是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达到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
例如,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所承诺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等等。
损害事实,则是由于违约行为而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了物质上的损失,也涵盖了精神层面的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损失的产生必须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那么违约方就有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如何进行认定
作为一位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我在此郑重指出,违约损害赔偿理应相当于由于违约导致之相应损失,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合同义务履行之后可预期获得的利益。
然而,违约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已然合理预见或可合理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受害方带来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权威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七条,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出现时,该方将必须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负担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
再参照第五百七十八条之明确定义,若有任何一方通过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动表明其将会永久性地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达之前,依法要求该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及时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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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范畴往往涵盖了以下多个方面:首先,是实际损失,亦即因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所持有的现有资产遭受的实质性减少。
其次,可得利益损失,此乃指在合同得以妥当履行之后,本应可以实现并获取的经济利益。
然而,此类损失必须满足可预期性与确定性的前提条件。
再者,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耗费的成本。
除此之外,利息损失以及因违约行为引发的其他间接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形,皆有可能被列入赔偿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赔偿金额严禁超越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总而言之,具体的赔偿范围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
违约指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未达标,如延迟交货或服务不符质量。损害事实是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失,需证明违约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免责情况下,违约方可能免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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