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贪污罪名成立之后,犯罪者将面临主刑及附加刑的双重惩罚。
其中,附加刑中最为常见的两种形式为罚金以及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
贪污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罪之一,因此,在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外,法律依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所造成社会影响的深重程度,来决定是否对罪犯施加罚金及/或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财产。
这不仅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更为彻底的惩罚,同时也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一定的警示与防范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贪污罪成立后,犯罪者会受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常见有罚金和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贪污是重罪,除主刑外,依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决定是否施加附加刑,这既是为更彻底惩罚罪犯,也是为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利益。
二、贪污罪判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贪污金额若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应将此视作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予以刑事追究。
同时,若存在特定情况,即贪污金额不高于一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则同样视为贪污罪的立案侦查和起诉标准。
贪污犯罪,乃是指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吞、盗窃、欺骗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攫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判刑后能减刑吗
针对贪污罪行判决后是否具备减刑资格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全面、深入地考察诸多复杂的相关因素。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那些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在改造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突出,具有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则应给予更为优惠的减刑待遇。然而,由于贪污罪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因此其减刑的条件或许会受到一些特定的限制。具体而言,减刑的标准与程序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值得强调的是,减刑作为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任意妄为。同时,被判刑的罪犯亦应积极投入到改造之中,以期尽早重返社会。
一般贪污罪成立后,犯罪者会受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常见有罚金和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贪污是重罪,除主刑外,依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决定是否施加附加刑,这既是为更彻底惩罚罪犯,也是为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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