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一般几天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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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并不存在固定的天数限制,这通常是在其依法审查逮捕的期限内做出的决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就该逮捕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断。若最终决定不予批准,则极有可能同时启动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程序。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时限往往需依据案件情况才能确定。
检察院一般几天取保候审

一、检察院一般几天取保候审

至于检察官在考虑是否准许嫌犯取保候审时所需耗费的具体时间,这并不存在固有的固定数字期限。

然而,通常来说,这是在他们完成了审查逮捕期间的工作之后所做出的决策。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向其提交了逮捕申请批准文件之后的七日内,检察院必须就此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要么批准逮捕,要么否定逮捕提议。若检察院决定不予以批准逮捕,那么他们或许会在同一个决定中,同时批准对该嫌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具体的决策时间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一般在什么情况下能刑事和解

你知道吗,通常来说,刑事诉讼里,如果受害者愿意的话,大家可以坐下来和解啊。

有两种情况下呢,我们能用这种办法来解决问题:

第一种就是那种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要判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

还有一种就是不小心做错了事的犯罪行为,可能要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但要是你犯了渎职罪那就不能这么玩儿了哦。

不过,有过故意犯罪经历的罪犯们,你们就别想用这个方法啦。

刑事和解其实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和事佬或者其他组织让受害人犯罪人们亲自见面,去协商看看,能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

如果成功了,司法机构就能看案子的实际情况决定,是不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惩罚。

现在再聊聊咱们国家有没有这样做的吧:

首先说说对轻微伤害的案子如何进行刑事和解:

1.和解后就不再追求罪犯的刑事责任,或者把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还是把罪犯推送给法院去公诉;

3.没能和解就只能起诉罪犯咯。

其次说说对于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案子怎么处理:

1.和解后也不让犯罪人遭罪了,或者把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还是把案件推送给法院去公诉;

3.和解后可以先暂时放放,等些时间再起诉。

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并且行不行得通采用刑事和解机制呢?在我国,有必要引入刑事和解,有四点很关键:

1.对受害人有利。

2.咱们也得保护被追责者的权利和避免再度犯罪。

3.用这种方法还能节省不少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4.完全符合现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检察院一般拘留多久放人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刑事拘留权通常属于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天,如遇特殊情形则可予以适当延长,达一至四天之久;但若涉及流串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者,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为期三十天。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内。反之,若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机关认为事件尚需补充侦查,有权将事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每次时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仍将被羁押于看守所内。

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准许嫌犯取保候审时,所需考虑的时间并非固定数字。这一过程涉及对案件细节的深入评估、嫌犯的背景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等多个因素。因此,具体耗时因案件而异,无法统一量化。每位检察官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权衡利弊,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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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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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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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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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逮捕几天到检察院
通常逮捕会在两个以内送到检察院,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延长至一个月。如果在逮捕的两个月以内,检察院认为不满足立案条件的话,那么就需要释放相关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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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几天报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同时,这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报告案件进展。因此,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呈报的时限严格限定在二十四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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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被取保候审, 案子交到检察院, 检察院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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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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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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