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既遂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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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行贿罪的相关标准,我国刑法中并未作出统一且明确的金额规定。然而,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裁决结果并不仅仅取决于所涉及的金钱数量,同时还将全面审视和评估行贿行为背后所呈现出的严重程度。当行贿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亦或是存在其它的严重情节,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至于最终的判罚结果,往往要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与裁决。
行贿罪既遂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行贿罪既遂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我国刑法尚未对行贿罪的具体金额设定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判断行贿罪是否成立,不仅要考察其数额大小,同时也需要全面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若行贿的数额规模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关于具体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量刑的问题,应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庭依循法律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行贿罪的法律裁定准则:依据刑事法规,被认定为行贿罪的行为人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相应罚金的惩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是让国家权益遭受重度损害的话,面临的则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对应的罚金处罚;若是情节极度恶劣、又或已经给我国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那么法院将会判定其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额外执行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依照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九十条款,任何犯有行贿罪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人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那些由于行贿而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甚至是给我们国家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的,他们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甚至给国家利益带来了特别巨大损失的人呢,他们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还要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他们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贿者在被司法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之前,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涉案行径,他/她就有可能得到相对轻的惩处。如果整个案件的情况较轻,但行贿人对于能够成功调查和破获重大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有显著的、有益于社会进步的重大贡献,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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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贿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对于如何区分行贿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其核心在于行贿者是否真正实现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一最终目的。通常来说,行贿罪的既遂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行贿者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实施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同时,该财物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相关人员,或者行贿者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已经切实获得。至于行贿罪的未遂判定,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行贿者虽然已经启动行贿行为,但是因为各种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或者自身的主观意志外的阻力,使得他最终没能将财物顺利地交付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赠方;另一种情况下,行贿者实际上成功地完成了财物的交付动作,但是却始终未能从实际意义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譬如说,假如行贿者在寄出财物的途中恰巧遭遇警方逮捕从而致使财物未能送到受赠方手中,这种情形便可以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状态。总之,评断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时,我们必须全面理解并兼顾到行贿行为的实施进程、交付财物的实际状况以及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确立在我们的手中等多方面的因素。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金额尚无统一标准。判定行贿罪需综合考量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定罪与量刑,需根据案件实际,由法庭依法裁决,确保法律公正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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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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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多少数额叫受贿行贿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少钱叫行贿罪?
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万以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五千元以上。
一、罪与行贿罪的概念
罪和行贿罪联系:
行贿罪、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给予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方利用国家权力为其谋利益。行贿人与人通过互相利用,各有好处,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是相背离的,因此,贿赂犯罪成为危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一个毒瘤。这种毒瘤必须进行清除。
二、罪和行贿罪的区别
1、现刑作了如下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行贿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如何处刑却没有规定。
2、虽然罪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但是与行贿犯罪相比,犯罪的主观恶性更深、犯罪情节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因此罪与行贿罪在量刑上理应有所差别。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必然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混乱,却有意为之,其主观恶性较行贿犯罪分子要深。行贿犯罪分子往往只是为了个人私利或某个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的影响面往往没有犯罪的影响面广泛、对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破坏性强。
三、罪和行贿罪如何量刑
1、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一是以犯罪的事实为根据;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具体量刑时只有在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分析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判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处刑要重,对社会危害小的犯罪处刑要轻。
2、对犯罪的量刑不仅关系到刑法的作用和价值,同时也关系到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公正、准确地适用刑罚,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仅从犯罪数额的大小上来比较罪与行贿罪在量刑上的差别的方法是简单的、不公正的,量刑时还应该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对犯罪作综合全面的评价,才能更加公正地对行贿犯罪作出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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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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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的认定:
受贿数额3万~2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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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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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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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如何确定串通投标罪既遂的既遂罪量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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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数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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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既遂的判定标准,贪污的数额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一、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既遂的以定。对此,《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也专门明确: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的数额怎么计算《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罪的犯罪数额作了专门规定,即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意见》
第一条也规定,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这里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并且积极追求或者希望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国有公司出售所得的资产应收归国家所有,作为改制后的非国有公司除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不能再占用该国有资产,否则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贪污罪既遂的判定标准,贪污的数额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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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既遂的以定。对此,《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也专门明确: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的数额怎么计算《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罪的犯罪数额作了专门规定,即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意见》
第一条也规定,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这里的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并且积极追求或者希望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国有公司出售所得的资产应收归国家所有,作为改制后的非国有公司除了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不能再占用该国有资产,否则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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