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阶段,通常并不会直接将该期限计入拘役的执行期限内。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无须被强制拘禁的前提下继续待命以等候后续审判程序的启动。而拘役则是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的合法判决所确定的一类刑罚方式,其与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在性质上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表现可能会对最终审判时的量刑产生影响,但是却无法直接导致拘役期的相应缩短或抵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传讯问什么问题
在取保候审阶段,传讯的主要目的在于进行案情核实和对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的确认。事实上,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有可能会传唤涉嫌犯罪者前来接受讯问,同时编制相应的讯问笔录,以便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而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单位正是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取得受害人谅解吗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必需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为前提条件。此项裁定的作出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处罚力度等多重因素的考量。然而,在申请取保候审之际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常常被视为具备积极意义的因素。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良好忏悔意愿,从而有助于削弱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倘若事例性质相对较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并无逃逸或再次犯罪之虞,即使未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若事例情节严重,即便已获谅解,亦未必能够顺利实现取保候审。因此,在做出决策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因素。
取保候审期不直接计入拘役期。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允许嫌疑人在非拘禁状态下等待审判。拘役是法院判决的刑罚,与取保候审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虽影响量刑,但不直接缩短或抵消拘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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