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并不能立刻使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实际上,实际释放的具体日期将视执行流程所需的时间而定,通常是在决策作出后的数日内予以落实。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日期并非绝对的固定期限,这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仍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工作。请广大读者务必理解清楚,解除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被认定为无罪,它仅仅让犯罪嫌疑人可以以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在指定区域等待法庭的最后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其次,如果居住地址、职业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执行机关;
再者,接到传唤时,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应询;
同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干涉证人作证过程;
另外,也不能毁灭、篡改证据或者故意串通口供。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视具体案件情况,命令当事人遵循以下任一或全部规定:
例如,不得擅自踏入指定场所;
避免与特定人士进行私下接触或通讯;
严禁参与特定行为;
最后,必须将护照等出境证件、驾驶执照等交由执法机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同意取保候审后面怎么办
同意取保候审之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首要任务便是提供担保人,或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获取取保候审资格。作为担保人,需要肩负起保证责任,严密监控被取保候审之人的所有行为举动。接着,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循下列详细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到案接受审理,不可干扰证人作证,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同时,司法部门仍将持续对该事例展开深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日常工作安排,耐心等候最终判决结果的公布。
解除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即刻自由,实际释放需数日,因公安机关需办理手续。此决定非无罪认定,仅为等待判决的过渡措施,犯罪嫌疑人须在指定区域等候,并以担保方式确保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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