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的被害人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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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危险驾驶罪的语境下,被害人通常是指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而直接受到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士。这类被害人的范围极为广泛,可能涉及到其他的道路使用者,例如车辆驾驶员、车内乘客、行人和他们所拥有的财物等。在我国法制框架之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严格保障。
危险驾驶罪中的被害人是指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中的被害人是指什么

在危险驾驶罪这一特殊刑事犯罪领域,所谓的被害人,即为因行为人为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原因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因此导致其自身或他人(主要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及他们所拥有的财产)直接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幸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被害人合法权益务必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一系列相关交通规定的充分保障与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鉴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引发的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对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我国《刑法》特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条目进行惩治。

根据该法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表现出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构成此罪:

(1)实施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

(2)酒后驾驶;

(3)参与校车营运或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

(4)违反相关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类罪犯,应处以拘役并课以罚金作为惩罚。

另外,倘若行为人在实施上述危险驾驶行为的过程中还触犯了其他罪行,应当依法按照其中最为严厉的罪名对其进行定罪和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跟别人闹事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其本意是指在道路交通中,个体因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行驶过程中驾车相互竞争以寻求刺激,并达到严重恶劣程度等不法行径。若在此种危险驾驶过程中,当事人又公然与他人发生冲突,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度剖析,仔细权衡冲突事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若冲突情节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那么可能将会导致数罪并罚的法律责任,即在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相应罚金。然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则需依据具体情节,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在危险驾驶罪中,被害人指因危险驾驶导致自身或他人(驾驶员、乘客、行人及其财产)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者。我国法律体系确保被害人权益受《刑法》及相关交通规定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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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预防疲劳驾驶的办法  预防驾驶疲劳是保证行车安全的最有效途径,当已经感到疲劳再去改善,就不如做好预防效果更好。预防驾驶疲劳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良好的睡眠效果。养成按时就寝和良好的睡眠姿势,每天保持7~8小时的睡眠;睡前
1.5~2小时内不饮食,睡前1小时内不多饮水、不进行过度脑力工作;卧室内保持通风、清洁,床不宜太软,被子不要过重、过暖,枕头不宜过高。
2.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膳食宜选择易消化、营养价值高的食品;多吃含维生素
A、
C、
Bl、B2的食物,可以防止眼睛干燥、疲劳、夜盲症的发生;多吃纤维性食物,可以增强胃、肠的蠕动,防止便秘和痔疮;多吃含钙量较高的食物,可以减轻驾驶中的焦虑和烦躁感;饭量以
七、八成为好,勿暴饮暴食;每餐间隔以5~6h为宜,尽量做到定时就餐,切忌饱一顿,饥一顿;饮食应细软,不要狼吞虎咽,也不要只吃干食,适量喝汤有助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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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良好的睡眠效果。养成按时就寝和良好的睡眠姿势,每天保持7~8小时的睡眠;睡前
1.5~2小时内不饮食,睡前1小时内不多饮水、不进行过度脑力工作;卧室内保持通风、清洁,床不宜太软,被子不要过重、过暖,枕头不宜过高。
2.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膳食宜选择易消化、营养价值高的食品;多吃含维生素
A、
C、
Bl、B2的食物,可以防止眼睛干燥、疲劳、夜盲症的发生;多吃纤维性食物,可以增强胃、肠的蠕动,防止便秘和痔疮;多吃含钙量较高的食物,可以减轻驾驶中的焦虑和烦躁感;饭量以
七、八成为好,勿暴饮暴食;每餐间隔以5~6为宜,尽量做到定时就餐,切忌饱一顿,饥一顿;饮食应细软,不要狼吞虎咽,也不要只吃干食,适量喝汤有助消化。
3.科学的安排行车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科学、合理的安排行车时间和计划,注意行车途中的休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夜间长时间行车,应由2人轮流驾驶,交替休息,每人驾驶时间应在2~4小时之间,尽量不在深夜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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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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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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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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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接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危险,其和抽象的危险的判断有何区别。对抽象的危险的判断,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标准判断有无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但对于具体的危险的判断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作为判断资料,以客观的立场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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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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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附:《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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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清楚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哪些增加吧。主要就是新增了两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对量刑标准等是没有进行修改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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