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几年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类别,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第133条之1款已有明文规范,即指涉及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引发的高度风险行为。对此类犯罪现象,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罪犯进行罚金处罚。
然而,关于此类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则需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真诚的悔罪忏悔等多方面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和考量。与此同时,应注意到上述刑罚手段仅供参考,实际审判结果由案件本身的各项情节酌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有如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将被处以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首先,追逐竞驶,情节极为恶劣;
其次,醉酒后驾车;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地步;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处罚有几种
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所构成的罪行,公安机关一般会采用多种处罚手段。其中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首先,行政拘留: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违法者,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惩戒;其次,吊销驾照: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处罚方式,通常会在一定时间段内或者永久性地吊销其驾照资格;第三,罚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罚金基准并予以相应的处罚;最后,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不仅仅是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最终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才能确定具体的刑罚标准。
《刑法》第133条之1款规定,危险驾驶指机动车行驶中的高度风险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法制裁,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量刑需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悔罪态度。实际审判结果由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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