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否计入刑期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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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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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过刑事拘留的人不会将此时间段纳入未来正式的刑期之中来处置。这里所说的“刑期”主要是指由法院裁定并最终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期限,这与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所经历的刑事拘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仅有经由法院判决的刑罚才会被纳入到刑期的计算范围之内。
刑事拘留是否计入刑期

一、刑事拘留是否计入刑期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不被纳入到刑期的计算范畴之内。所谓“刑期”,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实际执行的部分;而刑事拘留则属于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羁押措施,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仅有经由法院依法判决的刑罚方能被计入刑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是判刑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意味着判处徒刑,这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裁决才能确认被告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并根据其罪行轻重予以相应的刑事惩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规,公安机关有权针对现行罪犯或有重大嫌疑之人,无论他们是在预备实施犯罪,还是已经开始执行犯罪,抑或是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刻被发现,都可以采取先期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期满放人

针对刑事拘留满期之际,个人是否获得释放的事项,需视实际情形另行评估。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约为37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对事例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经查证,认为犯罪嫌疑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罪行,则可能会予以释放;然而,若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符合逮捕的相关条件,那么他们将会在拘留期限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在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个人将无法立即获得自由,而需继续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后续环节中去。因此,在界定刑事拘留到期后个人是被立即释放还是进入下一轮审讯阶段时,我们需结合事例的细节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全面考量。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不被纳入到刑期的计算范畴之内。所谓“刑期”,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有期徒刑、拘役等实际执行的部分;而刑事拘留则属于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羁押措施,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仅有经由法院依法判决的刑罚方能被计入刑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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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
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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