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正式立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破坏相关证据。然而,立案则是指司法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当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方才决定启动立案程序。因此,这两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二、刑事拘留最长判多久,有哪些相关规定
由法律专家提供的准确信息表明,对于公民被赋予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高可达37天之久。
这一期限的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将拘留人员转变成逮捕状态时,必须在拘留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批。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请求审批的最长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最长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其次,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构,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批准逮捕作出决定。
最后,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拘留人员释放,同时也需将此事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会见会不批准吗
针对在刑事拘留期间可能出现的律师会见得不到批准的特殊情况,我们要清楚地知道,虽然这种状况并不普遍,但是确实存在。具体说来,这通常只会出现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事例中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才需要侦查机关的事先许可。然而在绝大多数的刑事事例中,只要律师持有相关的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要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就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地为他们安排会面,并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当遇到无法获得批准从而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发生时,我们应该坚决地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我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其逃避侦查或破坏证据。立案则是司法机关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确认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责时启动的程序。两者在刑事诉讼中属不同环节,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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