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要走检察院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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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并未直接由检察院进行审批,然而,当决定实施拘留之后,必须立即通知检察院以备后续流程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八十条明确指出,对于现行犯罪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若存在法定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实施拘留措施。紧接着,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刑事拘留必须要走检察院吗

一、刑事拘留必须要走检察院吗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拘留并非直接由检察院批准实施,然而,公安机关在拘留特定人士后必须立即向检察院进行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前提是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申请期限延长至四日。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是否进行逮捕须经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要达到满30天之久,然而实际上其最长时间限制为37天。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之人觉得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之下,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天。

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往往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临法定紧迫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对于此类拘留,需强调的是它仅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事拘留与检察院批准:

刑事拘留非检察院直接批准,公安机关拘留后须通报检察院。公安机关可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需逮捕被拘留者,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刑事拘留后是否逮捕需经检察院严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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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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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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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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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前的《婚姻法》规定要求强制婚检,其实也是为了保障人口质量。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我国推行自愿婚检,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取消强制婚检,并不等于取消婚检。婚检主要是为了保证男女双方的身体健康和下一代子女的健康,也是为了保证婚姻的幸福。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有很多男女是通过网络相识的,也有的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彼此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可能都不是很了解,因此为了大家好,在结婚之前,我们还是建议做下婚检,预防一些遗传性等疾病。当然,如果男女双方不愿意,可以不做婚检,这对领取结婚证也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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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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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必须要尸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业性的问题应该交给专业的机构进行解答,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法律规定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行鉴定的,应该提交相应的鉴定申请书,由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专业鉴定,并且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上还必须由鉴定机构的公章和鉴定人员的签名,这样才是有效的鉴定。
对于需要鉴定的医疗事故,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是有具体的规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九条都对此由具体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什么情况下进行医疗鉴定做了规定,即在出现纠纷之后,医院和患者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对其中医院是否构成过错,当事人自己的病情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有争议的,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应该由医院和患者双方协商选择相应的医疗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所在地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的所在地,提交申请时应该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然后由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认可的可以再次申请鉴定,这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首次鉴定的机构是县级以上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该机构可以组织相关的医疗专家对申请鉴定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再次进行医疗鉴定的,需要省级、直辖市级的医学会进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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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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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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