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刑事拘留人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局在进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应遵循以下重要步骤:
首先,公安局须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确认嫌疑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有实际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若嫌疑人可能试图逃避责罚、毁损关键证据或者以各种方式干扰证人陈述证词,公安局有权对其实行刑事拘留措施。第三步,公安局必须在拘留行为实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向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拘留决定书,以供备案存档,并且在拘留行为实施后的48小时之内,应当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请批准逮捕。此外,公安局还应通知嫌疑人的家属,除非由于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涉及到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而通知可能会妨碍案件的侦查工作,否则公安局应当在拘留行为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嫌疑人的家属。
最后,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0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14天,甚至最长可达到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少多长时间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拘禁期限需依据每位当事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时,其最短拘押期为三日,最长可达十四日;
至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特征者,他们的拘留期限将最长延长至三十七日。《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公安局刑事拘留有谁来决定
刑事拘留这一关键司法程序,主要是由公安机构或是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面临以下几种情况时,具有先行拘留的权力:首先,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但尚未完成之际,或是存在重大嫌疑人;其次,犯下罪行的人员已经被目击者或相关证人指认为罪犯;再次,已在犯罪现场或其住所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此外,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在逃;最后,犯罪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并且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同样地,在人民检察院自侦事例中,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在逃,以及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也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拘留。
公安局刑事拘留需确认嫌疑人重大违法且有实际犯罪事实。若嫌疑人可能逃避、毁证或干扰证人,可拘留。公安局需在24小时内向同级检察院提交拘留决定书,48小时内请求批准逮捕。通知家属除特殊情况外,期限为24小时内。拘留通常1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4天或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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