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该怎么办整治对方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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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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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临借款过期不予返还的现象时,您拥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债权方有权利向当地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欠债者承担还款责任。假如法院裁定或者达成调节协议后,债务者仍然拒绝履行该责任,仲裁方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借钱不还该怎么办整治对方

一、借钱不还该怎么办整治对方

倘若发生借贷方未能偿还借款之情事,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系列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首要步骤便是债权人可向当地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债务人承担起债务偿还的责任和义务。待人民法院裁决出结果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便须严格遵循执行法院的指令进行偿付。若债务人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便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如若债务人仍然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其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各项义务,那么执行法院便拥有权力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查询,并依照具体情况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等处分行为。然而,所有这些措施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造成超越债务人原本应当负有的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因此,当遇到借贷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的问题时,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请求法院采取适当的财产执行措施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借钱不还超出诉讼怎么办

借款逾期未偿还并已超逾诉讼期限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将无法继续享有胜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因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法定的有效时间段为三年,自包括但不仅限于权利人知晓或预期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及义务人未履行应有责任等事件发生之日起到诉讼期届满为止。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权利被侵害已经过去了整整二十年之久,那么该类诉讼便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全力支持和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钱不还该怎么去说他

在此,专门提出以下建议供您参考:首先,建议您在第一时间尝试通过积极且友善的方式,同对方进行深入而又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与交流,以友好的态度提醒并告知其应履行的还款责任和义务。同时,您还可以借此机会探知对方现阶段是否身处困境或者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归还借款等信息。倘若经过慎重的思考与周全的考虑后,协商仍然未能取得理想结果的话,那么,此刻您便有必要向前迈出下一步,具体而言便是向对方发出一份书面形式催款通知,该通知应清晰明确地列明欠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还款的最后期限。如果对方所拖欠的款项数额巨大,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还款,那么,此时此刻,您可能需要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全部借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在这个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管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借贷方未偿还借款,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法院裁决或调解后,债务人须执行。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查询债务人资产,采取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但应遵守法律,避免超出债务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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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整治民间借贷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整治民间借贷的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整治民间借贷的行为
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1.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2.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3.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4.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5.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五、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六、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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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整治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规定
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1、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2、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3、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4、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5、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五、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六、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该如何整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该如何整治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5.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6.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1、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2、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3、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4、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5、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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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六、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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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什么?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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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会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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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什么叫限制生产,停产,停产,整治,停
[律师回复]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有权决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违法排污,仍旧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此外,排污者若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也可以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一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是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以及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慎之又慎,所以责令排污者停业、关闭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是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是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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