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能否保全遗留
倘若在紧迫的情况下,利害关系方为防止其正当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有权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实施保护性的保留措施。在有关债务人生存者已故,其留下的遗产极有可能成为债权人索取债务的目标的情形中,债权人则完全可以被视为利害关系方。若债权人坚信若不及早提出保留申请,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债权人便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留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留申请。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拒绝接受其申请。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同意采取保留措施,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然而,若债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留措施之后的30天内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留。总的来说,若有关债务人生存者已故,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留下的遗产采取保留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仅能以接受之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来履行被继承人所应承担的债务。
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遗产分配前,必须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需要支付的各种税款与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既缺少劳动力且无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他们应得到必要的遗产予以保障。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其次,确保为那些因缺乏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而无法依赖自身生存的继承人保留必需的遗产份额。
至于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则详细说明了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与债务的限度。
在遗产价值超过该限度的情况下,倘若继承人愿意额外负担这笔金额,不在此限内;
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无需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所有税款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案由是什么
涉及到债务人逝世所引发的案件类型往往依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定夺。
倘若诉求是通过债务人离世后所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债务,那么此种情况通常会被归类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若是兼具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两大因素,则有可能定位为"继承纠纷"。
在确立案件类型的过程中,我们需全面权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等多重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案件类型为何,均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继承、债权债务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已故、遗产受威胁时,向相关法院申请保留措施。申请须在30天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提供担保。若未按时申请,保留将被解除。此举旨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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