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怎么确定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2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款之明文规定,若借款合同经司法裁定确认为无效性质,则涉案人员从该合同中所获取之财物必须归还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偿还义务。在无法归还或无必要进行归还的特殊情况下,应以公开场合,由相关机构对其进行估值并给予相应补偿。
借款合同无效怎么确定责任

一、借款合同无效怎么确定责任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条文规定,若借款合同被裁定确认为无效,则行为人通过该类合同获取到的资产需全数予以归还。特别是在相关资产无法进行返还或无须进行返还的特殊情况下,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并给予补偿。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则应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反之,若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判定责任归属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深入剖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款合同无效还存在债权吗

借款协议如若被判为无效,其本身将始终缺乏法律约束力,然而关于债权问题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出借方已经实际交付借款资金,那么借款人就必须偿还这笔贷款。

无效的合约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尽管合同某一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的有效性会被否定。

只要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生效,它们仍将继续发挥作用。

若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应该依法退还;

倘若无法归还或无必要归还,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由该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话,双方均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借款合同的效力判断往往源于特定法定情形,例如合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院通常遵循如下原则展开分析:首先,涉及因该合同而获取的财产部分,应予退还;其次,对于有过失的一方,需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利息方面,一般按照约定利息无效的方式处理,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标准可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总的来说,法院将全面考虑各方面的过错程度、损失状况等因素,以期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若借款合同无效,行为人需归还所得资产。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的,应按市场价值补偿。一方有过失应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失则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判定责任时需结合案情剖析过错程度及经济损失,依据法律及实际情况确定责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款合同无效怎么确定责任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2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4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1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确认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合同无效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叔叔由于要买房存款不够,向他人借钱并找了第三方签订了担保合同,请问借款担保合同效力确认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借款担保合同效力确认无效的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返还责任
合同无效有以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和客户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我想去确认合同无效。朋友告诉我说要符合主体条件,所以我想知道确认合同无效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2.利息的处理
《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无效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无效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有一亲戚孩子未到结婚年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 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 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
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
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
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 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
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
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
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 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
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
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
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
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
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无效后怎样确定赔偿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无效后怎样确定赔偿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买房的时候签订的是一份借名合同,现在因为纠纷要去诉讼,要问问,这个借名买房合同确认无效诉讼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借名买房。但是,借名合同是否有效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1、如果所购买房屋为商业性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一般有效。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北京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如果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那么借名买房合同可能就无效。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有些法院的判决中,会认定借名合同是无效的。
这是借名买房合同确认无效诉讼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责任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确认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责任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婚姻无效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如何确定
如果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如何确认婚姻无效呢?一般有以下二种程序:
(一)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确认婚姻无效时要注意什么
(一)当事人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有依行政程序主张无效的请求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驳回请求时,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也可依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的结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能依行政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应由诉讼程序处理。
3、出于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登记的,当事人不应被赋予依行政程序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而只能作为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在当事人主动要求纠正错误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属实后,应依职权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二)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2、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3、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4、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借款合同无效怎么确定责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