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法律程序得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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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真不好说。一般来说,如果用普通的那种审判方式,就需要半年左右才能搞定;要是用简单点的方式,那就能快点儿,也就三四个月吧。可是如果有一方觉得结果不够满意想要再上诉的话,那二审就要再过上几个月了,还是三个月左右吧。当然,还有些其他步骤要走,比如报案什么的,这些也都需要时间。但是,如果事情比较复杂,或者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又或者出现了别的什么状况,那时间肯定就会长一些。
欠钱不还法律程序得多久

一、欠钱不还法律程序得多久

关于欠款未偿还一事,采用法律程序所耗费的时间无法精确确实。一般的来说,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则为三个月。如果有任何一方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的审理期限就固定为三个月。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到立案、送达以及其他相关的程序流程,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假如案件较为复杂、取证环节面临困难或者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很可能会被延长。再者,如果债务人为躲避送达等行为,这无疑将对整个诉讼进程产生负面影响。同样地,判决书生效之后,执行阶段也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如果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来执行或者存在执行上的阻碍,那么整个过程可能会变得更加漫长。总的来说,欠款未偿还的法律程序可能会从几个月到跨越年度,甚至更长,具体的时间长短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欠钱不还能不能拿东西抵债

在针对欠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考虑采纳以物抵债作为解决方案。

财产抵债一事可由借款方和出借方通过平等协商妥为定夺,其根据乃双方事先商议达成的共识,因此应被视为完全合法合理。

然而,若无债务人明确授权,债权人不得擅自留置或处置债务人之财产,亦不可强行将债务人的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后会被拘留

倘若被执行人性存故意且具备履行法院判决之财力却置若罔闻,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司法拘留之惩戒。法院强制执行乃通过依法施以精准打击,迫使被执行人切实贯彻其应尽之义务。实践中,法院会运用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一系列严格手段来制约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同时对其实施高消费限制等措施。然而,若被执行人蓄意逃避或公然抵抗执行,例如恶意转移财产、藏匿行踪等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以期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拘留并非唯一的强制手段,具体实施与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区法院在执行政策及力度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若您遭遇类似困境,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欠款法律程序的时间无法精确预估,通常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若上诉,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但复杂案件、取证困难、特殊情形可能延长审理期限。此外,债务人逃避送达、执行阶段的财产问题或阻碍,都可能使过程变得更长。因此,时间可能从数月到跨年,甚至更久,具体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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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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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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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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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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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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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程序
宣告程序
进行程序
终结程序
复权程序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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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召集和主持。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③破产终止。原因有二:()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裁定确定。
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提出。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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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的法律程序要多久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处理,如果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此时审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此时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的审理期限的限制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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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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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③破产终止。原因有二:()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裁定确定。
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提出。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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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走法律程序要多久
聊聊民事官司啥时候搞定这个事儿。简单来说,和程序有关。普通程序的话,立案后得在半年内搞定,特殊情况最多再拖到十二个月,这就必须要上报高级法院批准了。要是简单点儿的程序,那就是立案后三个月内搞定,特殊情况也就能多拖一个月。比如说,欠债不还这种事儿,用普通程序的话,理论上可能得花上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但如果用简单程序,那大概三四个月也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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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强制执行程序要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2、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3、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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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程序要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一审的程序一般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一审是指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延期的情形 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准予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就视为超审限。我们认为,这种关于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过于死板,与人民人、财、物紧张的状况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应准予延长,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具体理由如下:近年来,许多基层都在广泛适用 简易程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简易程序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许多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灵活方便等。实践中,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或排期的人员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事实情节、法律关系等进行判断确定,而并不考虑也无从考虑被告辩称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难等。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解决问题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说在三个月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会做出判决,但是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就要按具体事宜来确定了。 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这一规定说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才能适用此条规定。追加当事人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属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人民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可以适用拘传,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不能依职权更换当事人。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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