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怎么起述诉讼请求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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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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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咱们来说说起诉这个事,如果你想告别人还钱的话,首先得明白怎么提你的诉求。除了告诉法院你希望被告还清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这些基本要素外,还要加上你为了追债花了哪些额外的钱。当然,这些钱都是有凭证的,比如借条、银行流水、信函等等。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证明对方逾期没还钱这件事儿,这样才能让法院站在你这边。如果被告真的不还钱,那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欠钱不还怎么起述诉讼请求

一、欠钱不还怎么起述诉讼请求

递交诉讼请求之际,原告有责任清晰地表述出所有的诉求,其中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要求被告全额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及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付出的合理费用等。与此同时,原告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情况。若被告坚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倘若被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予以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详细的起诉状,详尽列出以上所述的各项诉讼请求,并附带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若判决书生效之后,被告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则可申请执行,法院将会依法采取各种必要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欠钱不还没有身份证号码怎么办

关于欠债不还且欠债者并无身份证的情况,建议您首先前往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身份信息,随后便可提交正式的起诉状至当地法院进行追讨

在面临他人欠债不还的困境时,您应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对方目前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则需重新商定一个合理的还款方案,例如签订一份分期付款的协议。

然而,若对方故意拖欠债务,您需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欠款纠纷发生后,有多种解决方式供您选择,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

只要您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便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申请支付令便是收回欠款的有效手段之一。

长期欠债不还将面临滞纳金及违约金的处罚;

若经过法院判决后仍未能按时还款,当事人将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并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同时,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

人民法院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必须遵守一项基本原则,即所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能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欠钱不还怎么网络起诉

在网络上进行诉讼通常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的平台,向特定的法院提交相应的起诉状以及其他必要资料。首先,您需要精心准备好详细完善的起诉状、相关证据等文件,并确保他们完全符合网络诉讼的相关要求。其次,请登录对应的互联网平台,根据系统所提供的指引,精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所有准备妥当的材料逐一提交。值得提醒的是,由于各地区关于网络诉讼的平台及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您在执行此操作前,最好先行了解当地法院的具体规定。此外,还请务必保证您的起诉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清晰的诉讼请求以及详实的事实依据与理由。最后,为了更好地支撑您的主张,请确保您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且确凿的说服力。

原告递交诉讼时,需明确诉求:全额偿付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并提供借款真实性、金额、期限及违约情况的证据。若被告不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据证据公正判决,必要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确保原告权益。原告需提交详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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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请求如何表述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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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请求怎么样表述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诉讼请求怎么样表述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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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简述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1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抑制其违法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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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回复] 1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股东都赋予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其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使公司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抑制其违法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这对证券市场规范及上市公司治理尤显重要。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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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如何上述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明确规范,借款合同乃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贷资金,双方约定在约定期间内归还借贷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白纸黑字契约。该种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其具体内容通常涵盖借款类别、货币种类、使用目的、借贷金额、利率标准、期限设定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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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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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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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办诉讼请求
那就去法院告他。让法官来判定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当法官给出结果后(可能是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说明这个人已经清楚自己需要还钱了,但还是不肯还的话,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这个人还是不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要求去做,法院就有权利查他的财产状况,甚至可以把他的财产给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掉。但是,法院的执行措施不能超过这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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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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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律师回复]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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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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