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三)款之规定,当债务人为故去状态,债权人有权利认定自继承发生之日起,若仍未对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做出明确的决定,此种状况便可能成为诉讼时效暂停的合法依据。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行动,例如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确定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的身份,以此方式来保证诉讼时效不会因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不明朗的原因而被终止。与此同时,债权人还可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确实存在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以避免诉讼时效因时间推移而失效。倘若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以上所述事实,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诉讼时效将得以暂停,进而为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面临债务人离世之时,如果所涉债务属于该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负担,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向其配偶寻求债务追索权。
确切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负起共同还款之责任。
若债务人离世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其生前所有财产及其税收义务与债务责任,那么债权人同样可以据此请求继承人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为之清偿相应的税务及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终止
债权人的过世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止或终结。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从权利持有人知晓或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负有还款义务者之日起算计。
针对上述情况,若债务人离世时仍留有遗产,并且有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这些财产,那么这些继承人就必须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诉讼时效通常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离世而立即终止。
然而,如果债务人离世后并无任何遗产留下,或者虽有遗产但却无人继承,甚至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这将可能对诉讼时效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
总而言之,债权人的离世并非是诉讼时效期限终止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依据《民法典》第194条(三)款,债务人去世后,若未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诉讼时效可暂停。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并提交证据证明在期限内行使请求权,以暂停诉讼时效,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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