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8条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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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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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内容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了有关企业单方面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当企业有违反该条例行为时,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律规定自由选择向企业要求赔偿金赔偿,而赔偿金额则需按员工个人的工作年限以及其被辞退前的最后一个起年内所得平均薪资水平的两倍来计算;或者劳动者也有权要求企业恢复履行其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义务,继续为自己提供相关服务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48条有什么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48条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内容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了有关企业单方面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当企业有违反该条例行为时,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律规定自由选择向企业要求赔偿金赔偿,而赔偿金额则需按员工个人的工作年限以及其被辞退前的最后一个起年内所得平均薪资水平的两倍来计算;或者劳动者也有权要求企业恢复履行其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义务,继续为自己提供相关服务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具体是怎样的呢

请参见以下完整材料列表:(一)若公司需与刚招聘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1、携带本公司出示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公司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假若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替其在合同书上进行签字,则还应当向测试机构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4、《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二)当企业需要与员工继续签订、更改劳动合同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2、《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7号)一式两份。一旦所提交材料完备,便会立即启动相应备案程序,备案完成后将留下《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6号)或《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编号为津劳登字7号)中的其中一份备查,而其余材料则会被返还给申请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开除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决定是否解除员工的劳务合同时,需要考虑多种特定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聘用条件的要求,那么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企业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再次,如果劳动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样会面临被解聘的风险;此外,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企业提醒后仍未及时纠正,那么企业也有权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最后,如果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处于困境时的急切心理,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企业同样可以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做出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之前,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要提前告知工会组织。如果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企业索取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采取以下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1.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为实际服务年限及过去12个月平均薪酬的两倍。

2.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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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讲的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48条讲的是什么内容?”回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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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号文中征地补偿标准到底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1)期限瑕疵
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方式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等。实际上,书面方式是原则,这是法的明确性、减轻证明负担以及行政机关按照规程制作案卷等理由的客观要求。通过口头、姿势或者其他结论性的活动作出行政行为,只有在客观上能够实现行政行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动作形式来作出。
一般认为,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运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方法调查取证。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顺序瑕疵
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防止自由裁量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程序要素的顺序是指各个程序步骤之间的先后次序,步骤“就是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无论多简单,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要先取证,后裁决先报批、后征地先裁决,后执行等等,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若未依法报批,则征地程序违法。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
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法36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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