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是应发金额还是实发金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为应发金额还是实发金额
个人税款的计算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即扣除了五项社会保险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之后所剩无几的那部分金额。为了确切地计算出该项税额,必须执行以下公式:工资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进一步详细地表述,完整的月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度可以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出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中住房贷款利息
在实际产生了贷款利息的年份中,纳税人将有资格以每月1000元人民币为单位进行定额扣除;
此外,如果借款双方同意并经过书面协议,那么可以选择由任何一方进行这笔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妥善保存住房贷款合同以及贷款还款支出凭证,以便日后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个人所得税是基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计算,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得出。具体公式为:实得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雇员收入-“五险一金”-特定减除数]×税率-速算扣除数。整月应缴个税所得额=[基本薪资-预付社会福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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