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人过世后的拆迁事宜
当产权所有人不幸离世之后,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将依据其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和处理。依照离世时点的差异,可将此类状况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若产权所有人去世时尚未签署相关的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对于涉案房子这一遗产,应该由各继承人按继承顺序来分配所有权归属,新的产权所有者将作为代表领取相关的拆迁补偿款;
其次,如果是在产权所有人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后随即过世,而有关补偿还没有发放到手的话,那么这笔补偿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的法定遗嘱进行合理公平的瓜分;
最后,假若被征收的房屋已经在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安置协议并已获取到相应的赔偿金之后,那么该补偿将直接作为财产遗赠予相关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屋所有权人是户主吗
在现实生活中,“房主”与“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被混淆。尽管这两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房主”往往仅指户口本上记载的户主,而“房屋所有权人”则更为具体地表明了对特定房产的拥有权,两者之间有时甚至可以不存在对应关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09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正式登记才能生效,否则是无效的,除非法律对此做出了特别规定。同时,依照该法的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推定权利人享有某项不动产物权的充分凭证。无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录,还是不动产证书记载的事项,都必须与其保持一致,如出现不符之处,若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就应以登记簿记录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房屋所有权纠纷法院怎么判
关于房产所有权产生的纷争,法院进行审理时所做出的判决主要由相关的法律法则以及特定的事例事实作为参考依据。法院通常会深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在购房行为中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涉及该问题的重要协议;其次是确定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性文件;再次是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各自的阐述观点进行全面的审查与评估;最后是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哪些权利和利益具有优先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将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和质证程序,以明确房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若证据充足且事实清晰明了,法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于某一方或多方,同时也会要求相关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争议或者证据不足等问题,法院有可能会要求各方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进行调解工作。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会因其独特的情况而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房屋所有权人过世后,拆迁补偿处理分三种情况:未签拆迁协议时,遗产由继承人按顺序分配,新所有者领取补偿;签协议后未获补偿时,按遗嘱分配;已签协议并获补偿,补偿作为遗产遗赠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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