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伤情拒绝重新鉴定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在遇到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时,诉讼参与方有权提起新的鉴定申请。若因鉴定结论存在错误而对此持反对立场并意图更正,务必要坚定地再次申请进行复审鉴定。在此期间,赢得法官对于重新鉴定的批准乃是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务。为此,当事人不可仅仅停留在提交申请的层面上,而是需要为重新鉴定申请提供充足且合理的依据,竭力收集相关证据,全力以赴。例如,可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确凿、合法且合理的质疑,涵盖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等多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任命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伤情鉴定程序
1.关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接到警方报案后,关于是否接受专业人员初步鉴定的问题,不应与民事案件中的鉴定过程混淆。
在这个环节中,申请鉴定的被鉴定人务必携带由办案单位开出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就医时的原始病历资料及相关的辅助检测资料(例如X光片、CT扫描图、MRI影像等等),同时还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稿以及复印件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委托单位派遣的办案人员陪同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正式的检验工作。
2.当确认符合鉴定程序的受理条件时,鉴定机构将负责及时地开展受理和检验工作。
3.如果在全面检查之后,发现提供的病历资料并不完备或者还需要被鉴定人到医疗部门做进一步的检查的话,那么委托单位必将尽力敦促当事人尽快完成相关的检查项目并采集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刑事案件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关于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的具体步骤通常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当其冲,处理该案件的相关部门将会出具相应的委托书,以此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认可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此次鉴定任务。
接下来,将要接受鉴定的当事人需要准备好包含如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其带往指定的鉴定机构。
在鉴定机构内部,专业人士将对材料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以确保材料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其真实性得到充分的保障。
再者,鉴定团队的专业鉴定人员将会对被鉴定对象进行详尽的检查与评估,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了身体检查、病历阅读、医生咨询等多种方式。
最终,依据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鉴定机构将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技术标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及公正性。
若您对于已经出具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满可申请重新鉴定。若鉴定结论有误,应坚决再次申请复审。为获得法官批准,当事人需提供充足合理依据,如质疑鉴定程序和结果等。全力收集证据,确保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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