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类情况无疑将对最终的司法鉴定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并进一步波及至后期的赔付事宜,然而在面临伤害事件时,我们并非要立即启动司法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工作,而是应优先考虑救护救援事宜;
2、倘若错过了适当的鉴定时机,则可能导致伤势逐渐康复痊愈的状况,这必将对鉴定结果及其后的补偿争议等事项带来潜在风险,对于被侵权者而言,无疑将会面临严重的利益损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二、被侵害属于什么纠纷
人身损害案件可被视为一种侵权纠纷类型。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人若对他人实施相关行为导致人身损伤者,需给予受害方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治疗与康复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及因其误工而实际损失的收入。如若给当事人带来残疾后果,还需要额外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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