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刑事同时可以追究民事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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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哪些情况下刑事同时可以追究民事

一、在哪些情况下刑事同时可以追究民事

在何种情况下,刑事责任通常可以与民事责任共同追究?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监视居住

如出现如下情形者,可获准适用监视居住:首先,身体患上严重疾病或失去基本生活能力的人士;其次,孕妇或正哺乳期的女性;第三,对于丧失生存能力之人的主要抚养责任人;再者,因案件性质特殊抑或为了办理案件之需,选择监视居住作为最佳举措者;以及,在羁押期结束后,案件仍未判决终结,故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依照本国法律,公安部门负责监控拟定监视居住的合法程序和执行。监视居住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是居所内进行,若没有确定的住所,则应在指定的场所履行监视居住义务。对于涉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等性质恶劣的案件,如果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恐有妨碍调查取证之虞,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在特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强制手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强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禁止离开住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日常行动加以严密监控,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则:首先,除非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书写信函;再次,当接到传讯通知时,应尽快到案接受处理;此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威胁或干扰证人提供证言;还须注意的是,不得自行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最后,应把持有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若需要实施逮捕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待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在哪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合法延期交房

总体来讲,卖方合法延长交房期限的状况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是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交付,其中包括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客观实际情况;其次涉及到的是政府行为,举例来说,由于政府出台新政策导致工程项目停顿或者相关审批流程发生变更;再者是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技术难题,而且这种困难经过合法认定确属无法在原计划时间段内得到解决。除此之外,购房合同当中还明文规定了其他一些合理的延期交付情形,例如市政配套设施的延迟等等。然而,当卖方提出延期交付房屋请求时,必须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所处的情况符合上述合法条件,否则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违约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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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诉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谋杀、故意伤害、盗窃等关键犯罪行为都在考虑范围内。在我国刑法中,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14至16周岁的人只对特定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主体需要具备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其行为还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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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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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以下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期限的。
根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哪些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以下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期限的。
根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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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追究行贿罪
在多数情况之下,参与行贿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将面临严厉法律后果的追究。严谨来说,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场景:为了追求不合法、不公正的收益,他们向在职的政府官员行贿;或者在金融交易及商业往来中,未经许可或违法地给出津贴或礼物,并且这些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行贿行为并未成功,只要其构成了行贿罪的要件,那么相关责任人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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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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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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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4、审查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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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二、这2种情况中介可免责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三、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至。
你好,我是学生我想找一下有关在什么情况下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我要找这方面的资料参考一下,希望能找到,谢谢
[律师回复] (一)免于处罚的情形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的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察后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就此终结。
免于处罚:是有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因其他法定情形,如行为人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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