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况下刑事同时可以追究民事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监视居住
如出现如下情形者,可获准适用监视居住:首先,身体患上严重疾病或失去基本生活能力的人士;其次,孕妇或正哺乳期的女性;第三,对于丧失生存能力之人的主要抚养责任人;再者,因案件性质特殊抑或为了办理案件之需,选择监视居住作为最佳举措者;以及,在羁押期结束后,案件仍未判决终结,故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依照本国法律,公安部门负责监控拟定监视居住的合法程序和执行。监视居住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是居所内进行,若没有确定的住所,则应在指定的场所履行监视居住义务。对于涉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等性质恶劣的案件,如果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恐有妨碍调查取证之虞,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在特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强制手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强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禁止离开住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日常行动加以严密监控,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则:首先,除非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书写信函;再次,当接到传讯通知时,应尽快到案接受处理;此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威胁或干扰证人提供证言;还须注意的是,不得自行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最后,应把持有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若需要实施逮捕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待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在哪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合法延期交房
总体来讲,卖方合法延长交房期限的状况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点:首先是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交付,其中包括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客观实际情况;其次涉及到的是政府行为,举例来说,由于政府出台新政策导致工程项目停顿或者相关审批流程发生变更;再者是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技术难题,而且这种困难经过合法认定确属无法在原计划时间段内得到解决。除此之外,购房合同当中还明文规定了其他一些合理的延期交付情形,例如市政配套设施的延迟等等。然而,当卖方提出延期交付房屋请求时,必须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所处的情况符合上述合法条件,否则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违约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害人仍有权利寻求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而言,若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该受害者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当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同样拥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