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管辖权由何人行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罪被归类为职务犯罪类别之一,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
然而,公安机关亦有权对此类案件展开立案及调查行动。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均由警方负责执行,除非特殊情况或者法律另行规定需由其他机构负责。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如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留、非法搜索等侵害公民权益及损害司法公正等刑事犯罪行为,检察院则有权立案并进行侦查工作。针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若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则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最后,自诉案件则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数额怎么认定
关于对挪用公款罪数额划定的阐释如下:
对于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应定义为"数额较大"的范畴;
而若挪用公款的价值达到三百万元及以上时,则应归类为"数额巨大"的高风险情况;
并且,若是挪用公款的总金额超过了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是针对某些特定物品进行挪用且拒绝归还,但其价值已然超出五十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话,这将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挪用公款罪处罚是什么
对挪用公款罪的惩治,是根据其所涉及的犯罪情节之轻重来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个人行为下的挪用公款,若用于非法活动,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制裁;如果情节更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如,挪用公款数额相当庞大且拒不偿还的情况,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打击。又比如,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并用于经营性质的活动,亦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无法索回所涉公款的,数额较小的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数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到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是否归还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更进一步,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及惩处流程均有着极度严谨的规定与程序,因此针对每一起挪用公款事例,必须结合事例本身的具体事实以及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后,才能最终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管辖权,通常归检察机关行使,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调查。检察院负责监督诉讼活动,发现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等犯罪可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需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后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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