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之刑罚裁量标准的判定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准则如下:
首先,从犯罪客体层面来看,该种违法行为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中,对于资金用于投资生产及盈利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侵犯;
其次,在罪犯所侵犯的具体对象上,集中于涉嫌者所在单位内部的资金。在此基础之上,我详述一下该罪行的客观构成要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例如供个人消费或者借予他人使用,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即数额较大,同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归还。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角度分析,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已经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选择这样做。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别
厘清经济纠纷与挪用资金罪之间存在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后者则属刑事案件之列,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关于挪用资金罪,其构成本质上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对象要件。
即行为人所触犯的犯罪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不是私人财产权。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
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权限,挪用本单位资金以满足个人私欲或转借他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且逾期三个月未能偿还。
(3)主旨要件。
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特定性,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4)主观要件。
行为人为本人误用或滥用本单位资金,明知如此却依旧执着实施此项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若利用职务上的便捷,挪用本单位资金满足个人需求或用以借贷给他人,倘若其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程度并且逾期三个月仍未能偿付者,或是涉案金额虽不足三个月,但足够大能够用于盈利活动,甚至是引发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行为人对本单位资金大规模下手挪用,将面临三至七年不等的刑期;
若是行动极其大胆、非法获取巨额资产,则需承担至少七年以上的刑罚。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之中参与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机构委派至非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如果触犯前述条款,同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行为人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给受害方,其责罚也将会相应地减轻或减免。
其中,如果行为相对轻微,所受处分可能会降至减轻或者彻底免除。《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能不能保释
对于涉嫌犯下挪用资金罪者,是否可以申请保释需依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在中国,保释又称取保候审,其裁定关键在于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程度、所涉及事件的性质及情节、以及预测可能将面临的刑事制裁等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工智能挪用资金的金额相对有限且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同时能够提供担保人或依法破刷取纳保证金以确保听命传唤,无干扰证人作证之行为,也未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之倾向,则具保释之可能。然若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金额庞大、涉案情节恶劣严重,抑或是存在潜在的逃跑、毁灭证据等风险,制许保释的可能性必将大幅降低,具体而言应视乎事件的实际情况而定,由事件侦办方进行裁决。
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裁量标准判定如下:侵犯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资金使用收益权,特指单位内部资金。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消费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三个月未归还。犯罪主体须故意为之,且仅限于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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