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司法控制吗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特殊的控制措施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会对尚未被捕获或已被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处理,为了防止他们逃脱调查、起诉和审判,将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随时能够接受传唤,同时对他们实行非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逃跑可以再取保候审吗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后被捕获,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将极具挑战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通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其在这一过程中违反了相应规范且情节相当严重,则可依法对其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属于什么处罚种类
取保候审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惩罚方式。它实际上是随着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而产生的一种司法程序性的强制措施,旨在为保证刑事诉讼依照法定程序顺利进行,对于那些虽然无需羁押,但仍然需要对其行为实施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命于司法机关的召唤。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等地。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事例的终结,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后续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取保候审是司法实践中特殊的控制措施,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刑事诉讼期间不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可要求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非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方式实施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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