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1.严禁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线索,包括关于检举揭露其罪行的有效证据;
2.严禁未经授权允许使用个人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以便涉嫌刑事违法者与外部环境进行通信联系;
3.严禁以任何形式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进行串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身体语言、纸条传递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可能存在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严禁在会面过程中携带非律师身份的人员参与,尤其是严禁携带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的家属参与;
5.严禁向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传递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及物品;
6.必须严格防范涉嫌刑事犯罪的被调查者或被告利用会面机会试图逃脱监管机构的监管控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什么手续
在律师要求会见被拘留的疑犯期间,他们应能够提供如下所需文件的副本:
首先,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特别授权会见疑犯的证明;
其次,是律师本人独有的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应提供引致疑犯聘请这位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在会见拘留中的疑犯过程中,律师也应该妥善处理,征求他们对于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的看法和建议。
假如被拘留者决定接受律师服务并愿意签订授权委托协议,那么律师需要确保他们在协议上亲手签字确认。
在法律程序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与疑犯进行面谈必须要准备的附件包括:
1.律师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上诉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专门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疑犯的函》;
4.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在特殊情况下开立的《律师会见被拘留的疑犯、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拥有为被告提供法律支持,代理申诉、控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等权力,同时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该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以及相关的案件信息,并对此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
从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审查起诉之日开始,辩护律师具有查阅、摘录、复制所有本案卷宗的权利,同样地,在得到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后的其他辩护人也享有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三次吗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未受到任何形式上的明确规定或者限制,其具体的会面次数往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质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若处在刑事领域,为了更为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例详情并给予当事人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很可能会根据事例进展状况和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实施多次会面策略。例如,面对错综复杂的事例、繁琐的证据线索,亦或是当事人的阐述内容有所改变等特殊情况时,会面次数亦会随之适度增加。至于在民事诉讼或其他类型的事例中,会面次数仍然将依据事例的复杂程度、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律师获取和传达信息过程中的必要程度来进行调整。总而言之,律师在促进客户诉求解决过程中所安排的会面次数应始终遵循合法、高效地完成事例处理工作这一指导原则,而并非机械、刻板地设定为三次。
律师会见当事人需遵循以下要求:不得透露案情、线索和证据;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移动设备通信;禁止串供,包括身体语言、纸条等;不得携带非律师身份人员,特别是家属;禁止传递禁止信息和物品;需防范当事人利用会面机会逃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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