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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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认定要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直接故意,侵犯的法益为公共财产所有权。行为上,通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于个人用途或非法活动,造成公共财产受损。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认定: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者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那就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群体;

其次,在犯罪心态层面,须以直接故意作为其主观因素;

然后,就其所要侵犯的法益来看,正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受到了威胁与损害;

最后,在行为表现形式上,挪用公款罪往往伴随着职务上的便捷性以及将公款擅自用于个人用途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挪用公款罪,系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未遵循受托义务,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及其他被委托、信任运作的财产资源,若情节严重则需承担以犯罪行为论责的法律后果。

凡涉及挪用公款罪之犯案者,依下列标准执行罚治:

1.对于相关单位应判处相应罚金制裁,而对于涉嫌严重违规行为的直接领导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分,同时需缴纳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如情节极端严重,将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并需依照规定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广东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在我国广东省内,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立案标准通常依据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若行为人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并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或行为人将公款挪作私用,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则应被视为涉嫌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表述,不仅涵盖了挪用人自身对公款的使用,同时也包含了将公款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况。另外,若行为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特定用途的公款擅自挪作他用,其定罪量刑时所涉及的金额起点可降低至原标准的一半。最终的定性与处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类情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认定要求: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直接故意,侵犯的法益为公共财产所有权。行为上,通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于个人用途或非法活动,造成公共财产受损。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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