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律师会见第三次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辩护律师在看守所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次数,并未设立明确的限制。
然而,辩护律师通常有机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进行多次与当事人的会面接触,以便为其提供全面且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理解案情细节及核实相关证据资料等等。有时候,第三次会见的原因可能源于案件本身的进展需求,比如新发现了关键性证据或者为了做好法庭审理前的充分准备工作。在此过程中,每位辩护律师都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次与当事人的会见权利得以有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多长
接下来我将阐释有关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间限制:
即在收到会见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必须对其进行安排。
这是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九条严格规定来执行的。
如果作为辩护律师,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来自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充足证据及委托书,或具有法律援助公函此类文件请求与特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那么看守机构有义务尽快对此做出安排,最晚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看守所律师会见一般多长时间
关于看守所的律师会见的时间安排,并没有硬性的、全国统一的标准规定。这主要是受限于不同的事例性质、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律师会见的实际操作需求等诸多因素。总体来说,一次例行的律师会见的时间通常在半个小时到两个小时之间。然而,对于一些较为复杂和特殊的事例,经过看守所的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向被会见人传递任何违禁物品或者交流与事例无关的信息等等。若在会见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立即终止此次会见。因此,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长往往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现行法律未限制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次数。律师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多次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和核实证据。会见可能因案件进展需求,如新证据发现或庭审准备。律师需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确保会见权利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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