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在安徽省内的立案标准及其依据,通常是参考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这个罪行主要指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用于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形。
至于具体的立案数额标准,则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安徽省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动。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其金额可能会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安徽省挪用资金罪行为立案标准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于安徽省境内涉及挪用资金罪的立案判罚标准做出如下具体阐述: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谋利,只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况,即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而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其一,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且该行为持续三个月未能得到有效纠正;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并且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
其三,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之间,且涉案资金被用于违法活动。
对于那些挪用单位资金实际上用于个人消费、馈赠亲朋好友或者其他自然人类型之众者,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单位资金借与其他商业机构使用者,以及因个人利益考量而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借与他方商业机构投资并从中获取个人收益者,都可以视为满足上述情形中的“归个人使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安徽省挪用资金罪金额标准有几种
在安徽省范围内,对于挪用资金犯罪的金额判定基准标准主要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状况:首先,若挪用资金以供个人适用或者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且涉及到的金额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则被视为“数额较大”;其次,若挪用资金以供个人适用或者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且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那么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最后,如果挪用资金以供个人使用,并且其用途涉及到非法活动,而涉及到的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同样也属于“数额较大”范畴;然而,当挪用资金以供个人使用,并且其用途涉及到非法活动,且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便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与变动而发生相应的改变。
安徽省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涉及公务人员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或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数额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及省情变动,通常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