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期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所有辩护律师都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持有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件、律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或由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公函提出会面请求时,监管机构应立即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律师完全有权利依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被依法处于刑事拘留阶段且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其本人有权请求警方批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制度,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那些虽已波及刑事犯罪事项但尚未被实施实质性逮捕行动的个人,为了防备他们逃避司法调查、控告与审判,由相关刑事机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额,同时递交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待命,接受进一步的执法调查。需要注意的是,若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皆可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首先,对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罚处罚的嫌疑人;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之外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分子,若在取保候审情况下不会对社会带来明显风险;再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或是怀孕或正哺乳自己孩子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只要在取保候审条件下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间已经到了法定期限,但案件尚无结论、仍需继续进行司法审查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现场执行权属于公安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律师怎么探视
在实行刑事拘留的司法程序中,律师只需持有其执业证书,律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便有权利与事件中的被拘留人员见面。在该过程中,律师接见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后,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在会面期间,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事件的相关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等等;而从事件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那一天开始,律师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严禁传递任何违禁物品,同时也不能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任何干扰。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嫌疑人会面、通信。持执业证、律所证明、授权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监管机构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面。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依法有权与嫌疑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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