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要求无监控怎么办
在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见期间,有权请求保护会见过程中的私密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具有与当事人进行非公开且不可监听的会见权利。此项制度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顺畅而无障碍的沟通交流环境,以确保辩护工作得以顺利、有效地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要求在押犯罪嫌疑人在多长安排会见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接洽行为(即律师会见)是指,通过与被指控犯罪者或被告人进行直接沟通,全面了解其涉案罪状和相关案件背景,同时了解其对被指控罪行的见解以及申辩理由,以便更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其辩护能力。
对此,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律师进入看守所执行接洽行动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明确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首次接洽行动往往在警察局进行,由侦查部门负责安排,接洽地点通常选择严格隔离且内置录音录像设施的独立空间,在检查人员并未在场,且严禁使用任何录音或监听设备的条件下实现律师与犯罪者之间的直接交流互动。
当律师获准参观在押者的看守所环境时,须遵循其对于审判之后的参观规定,如独立的接洽房间,面对面的直接对话方式,不可使用电话装置,以及禁止任何形式之监控手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律师会见要收费吗
在法律领域,律师会见事项的收费与否完全依赖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事先所达成的协议约定。一般的理解是,律师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都是有偿的,而会见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自然也需收取相应的费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疑是执行辩护职责中的关键步骤之一。具体到收费水平高低方面,这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复杂性、工作量大小、所需投入的时间以及精力等多重因素。至于在民事事例中,律师会见相关当事人以获取事例信息,同样需要考虑以上诸多因素来制定相应的收费策略。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法律援助事例,受援方则无需承担任何律师费用。总而言之,在寻求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时,务必对会见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详尽的商议并达成明确共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有权保护私密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享有非公开会见权,不受监听。此制度旨在维护律师与当事人无障碍沟通,确保辩护工作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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