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所盗取财物的价值或许不能纳入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范围内予以衡量:
若财物的价值尚未能够得到准确评估或其价值确实极为轻微,此时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财物的价值显然尚未达到刑事案件中对盗窃罪设定的起刑门槛,那么这类财物的价值便有可能未被列入计算范畴之内。举例来说,假设地方司法机关对于盗窃罪的起刑标准设定为某一特定金额,然而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却远远低于这一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财物的价值很可能将不会被纳入到盗窃罪的犯罪数额之中进行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况下能判缓刑
深入剖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实施一般缓刑须符合如下几个必备条件:1.体现于犯罪分子经法院判决后确定为有期徒刑拘役,且刑期限于三年以下。由于缓刑制度中包含着附加条件——保留原判决刑罚,但暂缓刑罚执行的特性,因此只有那些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人才可能成为缓刑的适格候选人。具体而言,如罪犯所受刑罚轻于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可称之为罪行较轻,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也就相应降低。反之,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而言,他们的罪责更为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为严重,因而并未纳入适用缓刑的范畴。2.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在犯罪后的懊悔表现,观察其是否具备不致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是缓刑适用的基础性考量因素。换句话说,即便某个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经过评估,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在未经监禁的情况下不会威胁到公共安全,那么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3.确认犯罪分子并非惯犯之人。由于累犯者多存在多次犯罪、改变不良习性的难度大,对于再犯的可能性亦高,故若对其轻易施予缓刑,恐难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新罪,因此累犯罪犯并不适宜接受缓刑判处。《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哪些情况下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因各种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追究情形众多。以刑法为例,当被告人触犯犯罪行为,诸如蓄意谋杀、偷窃钱财以及贪污受贿等严重罪行,经过严谨的调查、指控以及司法审判等法定程序检验后,证实罪行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讹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被告人施加刑事惩罚。而在民事纠纷层面上,如果责任人违反了合同签订的约定义务,致使合约无法正常执行,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等,也应当承担起对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停止侵权等行为。另外,在行政法律领域,倘若当事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规开展商业活动等,行政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总而言之,是否需要追究责任,主要取决于责任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并且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构成要素。
特殊情况下,所盗财物的价值或不计入盗窃罪犯罪数额:如被盗物品系被害人自愿放弃或无法评估价值;或盗窃行为出于紧急避险、自救等合理目的。这些情况需根据法律具体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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