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以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之间应担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则在主债务无法按时偿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同样可以向保证人提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然而,若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形。若担保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担保人便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对于一般保证而言,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权利拒绝承担责任。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结合保证合同中的详细条款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担保人便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若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身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债务人垫付欠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合同领域内,担保人为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须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求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再者,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将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依《民法典》第687、688条,连带责任保证下,主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责。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需担保人担责,一般保证可能免责。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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