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方当事人不复生存之状况下,债权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将债务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列为诉讼主体,向我国司法机构递交诉讼申请,主张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未了结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若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数额尚无法完全抵偿其生前确立的各类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依照自愿原则要求继承人偿还超出所继承资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而一旦继承人表示选择放弃继承之权利,那么他们就无需再为已故者的债务负责清偿。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需备齐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债务方当事人的死亡证书、遗产清单以及债务关系凭证等等,以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证实债务的真实性与遗产价值的具体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当欠债人离世之后,债权人可以针对其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以追讨债务。依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应该是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能开始对余下财产的分配继承。若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债务问题,则首先应由继受人将被继承人依法应对缴纳之税款与债务予以清理。而缴纳税务及清偿债务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基础,超出此价值范围之外,如若继承人愿意主动负担偿还义务亦不在此限之内。但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们有权不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税款与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我们就民间借贷的诉讼流程做一简要介绍:首先,原告需向人民法院递交包含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证据在内的完整资料;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所呈交的文件以及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满足受理条件便可准予立案;第三步,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文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再次,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书面回应;最后,经过开庭审理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谴责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负债人行将离世的情形之下,保证责任人往往依旧需要对所签署的担保条款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担保责任的实际承担方式则会受到担保形式的影响,例如究竟是一般性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等不同状况。在此之中,若是属于一般性保证这种情形,那么仅当在对负债人家属进行合法性的财产处置,并且在经过严格的财产清算之后依旧无法偿清欠款时,才能由保证责任人承担起相关的保证作用。与之相对应,在连带责任保证这样的方式之下,债权人在债务偿还期限正式结束之后,便有权利向原来的负债人提出支付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责任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若出现了法定的免除责任的特定理由,如同担保合同因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超出了保证期限等情况发生,那么保证责任人或许并不需要对相关事项负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保证人究竟是否应对其债务行为负责,这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担保形式、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等等,都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际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
债务方死亡,债权人可据《民法典》第1161条,起诉其继承人偿债。遗产不足偿债,债权人可自愿要求继承人补足。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负偿债责任。债权人需提供死亡证、遗产清单、债务凭证等证明债务及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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