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担保人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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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六百八十八条,一般保证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特定情况。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违约或约定情况出现,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钱不还担保人有什么

一、借钱不还担保人有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内容,依据其中第六百八十七、六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在签署的保证借款协议中注明了“一般保证”之条款,那么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反之,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约定的其他情况时,债权人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至于借款人(即债务人)是否能够按时偿还债务,以及担保人(即保证人)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保证借款协议中所达成的具体约定。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利拒绝承担责任;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则需在其保证范围内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完全取决于保证借款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以及借款人的实际履行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身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债务人垫付欠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合同领域内,担保人为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须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求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再者,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将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六百八十八条,一般保证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特定情况。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违约或约定情况出现,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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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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