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无遗产谁来还款

最新修订 |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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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继承人继承财产时,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不继承则无清偿义务。若贷款人离世后资产不足偿债,继承人无需担责。除非自愿,否则继承人不会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
贷款人死亡无遗产谁来还款

一、贷款人死亡无遗产谁来还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财产时,其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应仅限于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负担的税款及各项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对财产的继承权,便毋须承担相应的清偿义务。于是在贷款人离世后失去了所有资产或这些资产无法完全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继承人毋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除非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承担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否则贷款人的债务将不会由继承人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贷款人死亡后应该怎么偿还债务

借款人身亡之后,其所拖欠的债务并不自动消除。在此种情形下,需基于债务性质进行区分对待,判断该笔债务究竟为借款人个人之债或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然后根据不同类型采取相应措施向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债务清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策略:

1.若认定债务为夫妻二人的共有债务,则需要寻求将债务追回的渠道。鉴于此,可向其配偶提出还款请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夫妻中的一方离世,另一方在法律层面上亦须承担起连带责任对共有债务进行清偿。

2.如果确定该欠款为借款人个人所有的债务,债务人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设定个人财产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作为还款保证。如果存在这样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针对该担保物追责,直至取得满足自身利益的数额为止。当然,若无此类保障措施,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请求债务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部分承担还款义务。

与此同时,我们还须认识到,继承人在所承受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同样负担着偿还其偿还责任的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即继承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则借款人在生前的全部债务应交由其他继承人负责清算。综上所述,债权人在面对这两种情况时,都有权针对死者的财产继承人以及其相关亲属提出明确的赔偿要求,并且在他们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之内进行债务清偿。

至于有债务担保人的情况,债权人同样具备申请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权利。即便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仍可在此担保期限内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缴纳债务款项。当担保人按所承诺清偿债务之后,便有权向借款人的继承人提出追讨赔偿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贷款人死亡妻子在,担保人还需担任责任吗

通常来讲,当借款人去世后,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自动消除。担保人仍然需要依据其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继续履行为欠款方提供保证的义务。尽管如此,实际情况可能因为担保合同中的各类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产生巨大差异。例如,如果借款人为其配偶所负有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在其配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反之,若该笔贷款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借款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担保人则可能需要承担起剩余债务的偿还责任。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对担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详细审阅,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准确的法律建议。

根据法律,继承人继承财产时,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不继承则无清偿义务。若贷款人离世后资产不足偿债,继承人无需担责。除非自愿,否则继承人不会承担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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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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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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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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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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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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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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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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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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