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的规范内容若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一种,人民法院均应重新审理此案:
(1)有新的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裁决;
(2)原有的判决或裁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4)用以构成原判决或裁决主要依据的证据并未经过详细审查和验证;
(5)对于审理此案所需的重要证据,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无法自己收集,通过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并未能进行相关调查收集活动;
(6)原判决或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7)即使审判组织的构成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在审理过程中负责法官却应该回避的情况下,他仍然坚守在审判岗位上,没有履行回避职责;
(8)具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参与诉讼,或者那些原本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自身或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均无法承担责任的原因,而未能出席诉讼环节;(9)法庭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10)在未发出传票的情况下,便草率做出判决;(11)原判决或裁决无遗漏地涵盖了所有诉求,或是超过了诉讼请求范围;(12)依附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原判决或裁决,其赖以为支柱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更改;(13)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存在贪污受贿,擅自妄断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二者的定义存在诸般差异:
受理是指由人民法院对各位当事人所递交的起诉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查之后,从中甄别出符合法律条款所明确规定的起诉要件,予以接纳并做出决定立案审理这一行为的总称,它将引领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
而立案,乃是指人民法院对控告的各类材料,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迅速地展开受理审核的司法程序。
关于二者实施的环节及所需时间也有着显著区别:
受理作为立案的前置阶段,其执行期限设定为7个自然日;
至于民事诉讼立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为7个自然日内。
而且,二者的实施条件亦有所不同:
立案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原告须为本案与其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有明确无误的被告对象;
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根据和理由;
且此类诉讼事项需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定内容范畴,并且有权受案管辖的人民法院具有处理此案的司法权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立案则必先是首先经过了受理环节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法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实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这意味着当事人理应在其所拥有的权利遭受侵害、责任方身份明确之后的三年内,向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诉讼时效可能因为某些法定因素而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况。若诉讼时效被中断,则诉讼时效期间将从新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被中止,那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便告届满。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查未获准;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辩论权;缺席判决;遗漏或超出诉求;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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