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倘若仅有出具的借条而无转账的凭证作为辅助证据,虽然这并不能直接判定这份借条本身效力失效,但是很有可能会对整个案件中所能提供的充足证据以及案件的胜诉机会产生影响。事实上,借条是用来证实借贷关系确实存在的关键性证据之一。
然而,如果缺乏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资金确实进行了无误交付的额外证据,那么对方便可能以借贷关系尚未实际履行的理由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从而确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具体金额、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的习惯以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原告仅仅凭借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若被告对此提出抗辩,声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被告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之后,原告仍然需要承担起证明借贷关系持续存在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民间借贷诉讼费什么承担
如果败诉系由于双方的共同不当行为所致,则此项费用由双方平分。
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会依照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攸关程度来判定其各自应支付的费用总额。
如二审法院对初审法院的裁决做出修改,除需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二审诉讼费用的相关权责以外,还应对初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做出相应变更。
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时,无论上诉者在初审中是胜诉方抑或是败诉方,其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将由上诉方独自承担。
如涉及到双方同时上诉的情形,此项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摊。
在经过人民法院的调停后达成协议的案件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分歧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除去以上费用之外,其它各类诉讼费用通常由提起诉讼行为的申请者自行承担。
以鉴定为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必须承担鉴定所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人在法院指定日期内出席庭审所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民间借贷诉讼中,仅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虽不直接导致借条失效,但可能影响案件证据充分性和胜诉机会。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其效力虽不受此直接削弱,但缺乏转账凭证的支持,可能使案件证据链显得不够完整,从而影响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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