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关于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通常遵照如下基本原则:即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保持相对公平、均匀。对于那些生活状况,尤其是经济方面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理应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扶持。
此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顺序
关于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
依据法定秩序,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自继承过程启动之日起,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传承;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据以承继,方才交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然而,对于丧偶之人的姻亲,倘若其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之间曾尽责尽力履行主要孝敬扶持义务,那么此类履行了重要职责的人便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有权继承遗产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财产继承权新民法规定有哪些
在现行新的民法典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益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关键性的法规:首先,在法定继承这一方面,众所周知,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则不得不屈居第二顺位。
当法律所赋予的继承权利产生之后,倘若首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旧健在且具备继承的自身意愿,那么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就无权行使继承权;换言之,如果首个顺位内的法定继承人无人执行使命的话,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其履行这份职责。
其次,从遗产继承的规范来看,个人自愿签署的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最后,如果继承人存在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失去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主要抚养角色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公平均匀。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和扶持,确保他们能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所有继承人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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