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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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公平均匀。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和扶持,确保他们能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所有继承人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怎么计算

一、财产继承权分配比例怎么计算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关于财产继承权的分配比例通常遵照如下基本原则:即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保持相对公平、均匀。对于那些生活状况,尤其是经济方面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理应给予适当的关照和扶持。

此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财产继承权的分配顺序

关于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

依据法定秩序,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则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自继承过程启动之日起,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传承;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据以承继,方才交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然而,对于丧偶之人的姻亲,倘若其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之间曾尽责尽力履行主要孝敬扶持义务,那么此类履行了重要职责的人便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有权继承遗产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财产继承权新民法规定有哪些

在现行新的民法典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益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关键性的法规:首先,在法定继承这一方面,众所周知,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则不得不屈居第二顺位。

当法律所赋予的继承权利产生之后,倘若首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旧健在且具备继承的自身意愿,那么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就无权行使继承权;换言之,如果首个顺位内的法定继承人无人执行使命的话,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其履行这份职责。

其次,从遗产继承的规范来看,个人自愿签署的遗嘱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最后,如果继承人存在蓄意谋杀被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恶劣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失去继承权。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主要抚养角色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公平均匀。对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和扶持,确保他们能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所有继承人权益,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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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遗产继承比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配偶子女遗产继承比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 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 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 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 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 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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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会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多个,通常每个人会获得相等的遗产份额。若是对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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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姥姥去世留下遗产,但是兄弟姐妹们都想要分享,去不知道怎么分。请问财产继承人分配比例有什么内容要求吗?
[律师回复] 继承分配比例规定:
  
1、法定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2、遗嘱分配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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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3、遗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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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继承分配比例该怎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内容如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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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世界各国民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都是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这一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在中国,一般,在继承开始地点(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继承人,负责通知不在继承地点的其他继承人和遗赠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保存遗产的人应当负责保管好遗产,不得擅自处理、隐匿和侵吞。如果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虽有继承人知道但该继承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进行通知和管理的,则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公证机关负责通知和保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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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分配给所有的遗产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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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如何分配遗产: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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