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成立的要件包括什么
所谓的“合同不成立”,乃是指在此其中的当事人并未能就合同的一些主旨条款达成统一的意愿共识;而此类情形下,合同不成立所需满足的要求往往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当事人在达成共识方面的缺省。这意味着在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中间,对于合同关键性的内容尚未能达到一致的看法,比如关于合同的标的物、数量、品质、价格或者报酬、履行的时间期限、履行的具体地点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等等。
其次,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倘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着瑕疵,诸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最后,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某些类型的合同设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如果未能遵守这些规定,那么合同便不能被视为有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什么
合同未能达成的情形可能包括:
首先是仅有一方提出了签订合同的意愿,其次,合同并非由各方的真实意思所表达,亦即尚未实现协议的形成过程中的互相要约与承诺;
此外,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够明确或是尚未明定;
还存在着要式合同中未涉及到实质性的物品交付;
最后,若是根据法律或合约的要求尚需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够成立的合同,然而实际上却并未遵循这些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承诺生效之时,除非法律另作它说,否则该合同自动成立;
而第四百九十条则明确指出,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缔结契约,则应当于全员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时,该合同便正式成立。
在全体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之前,如果已有任何一方先行履行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所接受,那么该合同便已成立。
当然,如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来签订,但双方并未如此实施,而其中一方已然执行了主要义务且被对方接受,这也是导致合同成立的情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多严重
在法律效力范畴内,合同不成立和合同失效有着显著的区分。若合同未能成立,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并未缔结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无法依据这样的"合同"来主张自身的权益。举例来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方索求履行所谓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比之下,合同失效的情况则更为严重。失效的合同从签订的那刻起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这份合同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归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合同不成立主要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有效的约定,而合同失效则涉及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合同不成立"指当事人未就合同主旨条款达共识,关键在:共识缺省,如标的、数量、品质、价格等未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欺诈、胁迫或误解;形式不符法规或约定,如未遵循特定书面要求。以上任一环节不满足,合同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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