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强奸罪案的案件一旦立案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进行刑事审判并处以刑罚的。所谓的“不起诉”,实际上代表着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之后,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行为并不满足起诉的条件或是起诉已经变得不再具有必要性。
然而,如果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倘若我们能够获取到更为充足且可靠的新证据,原先的犯罪仍然存在被再次提出起诉以及接受刑事审判的可能性。不过,如果适用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进行起诉的绝对不起诉类型,例如犯罪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依据特赦令而得以免除相关刑罚等情形,则其将不会面临任何形式的刑罚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强奸罪的立案准则如下:
(1)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是通过其他恶劣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2)对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侵犯的。
强奸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即无论是否达成奸淫目的,一旦构成实施上述侵犯行为的事实,就应立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其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立案不承认怎么办
若涉案嫌犯在强奸罪立案之后仍旧拒不认罪,司法机构将会根据各类证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品评与分析。首先,将特别关注物证方面的线索,诸如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物品、受害者身体上的痕迹等等;其次,对于受害者的阐述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均给予广泛的重视。同时,有可能成为事例证据的还有相关的文书材料、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警方将运用专业的侦查技巧及科技手段,以期寻找出更多的证据,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条。即使在嫌疑人否认罪行的情况下,只要证据确凿、充足,足以排除合理的怀疑,那么同样可以认定其涉嫌构成强奸罪,并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嫌疑人的口供并非是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
案件一旦立案,若检方不起诉,通常不再审判。不起诉表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满足起诉条件或无必要性。但若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新证据仍可重启起诉。若因法律限制如追诉时效或特赦令,则不再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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