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职务侵占罪怎么不构成
当我们探讨股东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这位股东获取公司财产是由于其在公司中的合法商业活动、符合合约条款或经过合法决策程序产生,那么他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有职务侵占罪。举例来说,如果股东是依照公司章程中所明确规定的红利分配方式来取得公司利润,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完全合法的。
其次,如果这位股东对于所获取的公司财产拥有合理的辩护理由,例如他认为这些财产是对自己之前投资的补偿,或者他存在误解以为自己有权获取这些财产,并且这种误解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那么他也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
再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很难确定该股东是否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例如,如果我们无法证明这位股东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或者我们无法精确地查清涉及到的财产数量、来源以及去向等关键信息,那么就无法对其进行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在法律界的明确认定标准如下几点:
首先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相关单位中的正式工作员工;
其次,其犯罪心态在于具备积极主动的目的导向,也就是直接故意;
再者,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罪名侵犯的主要对象是特定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其财产权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
最后,在客观方面来分析,这种犯罪方式表现为利用其在职务活动中所处的有利位置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拥有的财物,并且其财物价值量需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该罪名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股东职务侵占罪股权怎么办
当某位股东涉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如何处置此种情况下涉及到的股权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形做出判断和决策。首要的是要从刑事法律角度出发,这样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犯罪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层面,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其他股东,均有权向这位股东请求归还所侵占的资产。关于他所持有的股权部分,倘若公司章程对此有所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章程来进行相应的处理。倘若章程并未对此加以特殊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立即导致犯罪股东的股权被剥夺,然而这可能会对其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假如其他股东认为这位股东的不当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他们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等途径,对这位股东的股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或者调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或许会根据具体案情,在相关诉讼事件中对股权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处置。
分析股东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需考虑:股东获取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合理辩护理由,以及证据是否充足。若股东基于合法商业活动、合约条款或决策程序取得财产,或存在合理误解,且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其主观故意及财产详情,则难以定罪。